第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有疑义时应当经过公证,同时附有授权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以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的法律约束作用,减少因招标失败或投标人不诚信而给招标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未声明放弃投标,而在资审入围后拒不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交纳投标保证金后非不可抗力事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行为予以不良记录并公示。对有不良记录或者发现有恶意违标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停止本市内参加投标资格一年。
第十九条 各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相互约定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报价;
(三) 相互约定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与投标;
(四)相互陪标,轮流中标,或者结盟围标,排斥正当竞争,高价中标后分取不法所得;
(五)其他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诉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提高标价,中标后相互进行额外补偿;
(三)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五)其他串通投标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人数组建,其中招标人代表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产生。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公证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委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一般项目只设商务标不设技术标,需设技术标的,只作符合性评审;对特殊、复杂的项目技术标可实行量化打分制,可采取暗标形式,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简单工程项目,可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提供法律规定内容的完整的招标文件、项目预算书和必要的工程数据供评标使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具有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内容,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评标委员会无法据以评审时,以废标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