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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免费唐氏综合征筛查工作的通知

  (一)明确职责分工。唐氏综合征筛查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牵头并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市、县、乡三级计生、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衔接,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工作开展。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市高新、经济、滨海、峡山开发区)和不具备条件的县市,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采集血样,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负责筛查;具备条件的县市,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采集血样并进行筛查;筛查出的阳性高风险者由市计生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进行确诊。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大市、县、乡三级承担唐氏综合征筛查工作的各类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筛查与诊断水平。

  (二)搞好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唐氏综合征筛查不同于一般的疾病诊治,对筛查出的阳性患者的风险评估,须由具备较高专业知识、较强专业能力的人员完成,并严格遵守科学、规范的评估程序。各地在开展唐氏综合征筛查时,一定要加强人员配备,加快人才培养。市级筛查及诊断机构配备的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具备唐氏综合征筛查专业知识,熟悉风险评估程序或操作技能。县级筛查机构配备的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备筛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开展唐氏综合征筛查的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要参照上述标准,配备熟悉唐氏综合征筛查基本知识的技术人员,协助市、县两级开展工作,组织孕妇参加筛查,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加大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配置力度。市、县两级要尽快建立功能结构、净化级别符合国家规定的优生遗传实验室,配备经国家许可进口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并建立、配备必要的评估系统,为全面开展筛查工作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乡镇,要建立符合标准的检验室,配备必需的采血及血清贮运设备,协助市、县两级服务机构做好偏远地区的筛查工作。市、县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市里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严把试剂质量关,必须选用经国家药检部门批准使用的试剂,确保筛查诊断质量。

  (四)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市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县级筛查实验室建设、仪器配置、试剂选购、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相关筛查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得开展唐氏综合征筛查工作,更不得进行产前诊断。私自开展筛查及产前诊断业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规范筛查程序和医疗文书。市、县、乡三级都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筛查程序,健全医疗文书,签订必要的合同或协议,有效避免和防范医疗纠纷,确保筛查工作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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