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风险保证金日常管理;
(三)审议、核销坏帐,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提请各县区政府审议调整风险保证金规模和弥补代偿资金;
(五)负责对各乡镇、村组协贷员开展贷款相关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四章 贷款保证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扶贫贴息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全市在册贫困户,户主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诚实守信。
(二)贷款用于发展种养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副产品流通服务业。
(三)勤俭持家,信誉良好,申请扶贫贷款风险保证时在任何金融机构没有不良贷款。
第五章 扶贫贷款保证额度和期限
第十条 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金为每个贫困户提供与贷款等额的风险保证,最多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风险保证期限为一年。
第六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由县区扶贫办与承贷金融机构,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范围内商定。中省财政贴息一年,贴息率为5%,逾期贷款不贴息。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据上直接按照贴息后借款人应负担的部分填写,贴息期内借款人负担部分由信贷员按期催收,在贴息期内,已偿还贷款的财政补贴部分由承贷金融机构逐笔登记核算汇总,经县扶贫办确认后,县财政及时拨付承贷金融机构。贴息期满未能归还的贷款,执行承贷金融机构同期罚息利率,利息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第七章 在保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接受乡镇政府、县扶贫办和承贷金融机构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变更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乡镇政府、县区扶贫办和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各县区扶贫办应制定规范、有效的在保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指定2名以上专人负责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凡有小额信贷扶贫业务的乡村,都要确定专人,协助县区扶贫办和承贷金融机构开展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和对贷款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贷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贷款人按约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