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部门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办公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四)各级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规范运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建立全市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对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发改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本意见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各级发改部门在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并报告开工后,各县(区),榆林经济开发区、神府经济开发区发改部门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新开工项目信息。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yl.gov.cn)按月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