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已采取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和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办公室(以下简称节约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县(区)也要比照市上模式,建立相应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重大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应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二为一,直接编制可研报告报发改部门,项目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办理项目审批附件的函告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据此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在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后,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