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