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承受能力,坚持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日常生活与养老保障并重的原则,分别为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形式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一)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新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缴费,保障标准分别为:150、200、260、300元/月,由村(组)个人自愿选择,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费5-12年养老保险费,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费中一次性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由省、市、县财政按照各自承担1/3的原则,主要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资金补足。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的配套补贴。
2、已到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和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新被征地人员,按照以支定收和不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一次性缴纳5-12年的养老保险费。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领取规定的养老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具体标准参见附表(一)。
3、劳动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向前据实计算1-1O年进行缴费,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年满28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缴清10年费用(含利息);年满l8周岁不满28周岁,按向前到18周岁的实际年限据实计缴。被征地农民就业后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额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个人不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O%,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计发办法发给其养老保险金。
(二)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已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缴费,保障标准分别为:100、150、200、260、300元/月,由村(组)个人自愿选择。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分担60%,政府财政补助40%,财政补助分别由省、市、县财政各自承担1/3。原则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清5-12年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村(组)写出书面申请,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已被征地农民还可按年缴费。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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