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榆林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榆林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榆林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建设西部经济强市、特色文化大市、绿色生态名市”为统领,从农村实际出发,统筹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保障体系,加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依据“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2、全市制定基本统一的保障制度,制度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街接。
3、统筹考虑,分类实施保障。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二、保障对象和范围
全市12个县(区)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人均耕地不足0.4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对象。其范围主要包括:因城市改造扩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因兴建“经济技术开发区”而被征地的农民;因兴建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而被征地的农民。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