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古籍文献的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8〕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榆林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历朝历代留下了较为丰富的古籍文献。这些文献作为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既是榆林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又是我们进行现代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对这些古籍进行妥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于促进文化传承、延续文化血脉、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在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古籍保护、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全市古籍的存藏状况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家底不清;许多单位的古籍存藏条件较差,古籍脆化、老化、破损现象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因此,有效保护和整理我市的古籍文献资料,是当前我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我市古籍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弘扬榆林优秀文化,建设西部强市作出贡献。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重视古籍、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全市各级文化部门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努力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不断推动古籍保护工作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