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继续实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制度。根据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鼓励到市场上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二、三类地区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给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以更好地满足申请家庭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收入线标准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5.进一步研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结构问题,使其更加符合群众实际需求。积极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套型的调研,摸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求,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设计符合住房困难群众需求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结构,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南通实际,研究制订《南通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标准套型》。
6.积极试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是对现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探索和创新,是经济适用住房一种新的具体实现形式。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有购房需求但其购房能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共有产权”试点。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70%。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和申请情况公布供应量,适时试点。
(二十)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力度
1.完善拆迁需求和建设计划的平衡适配机制。区级政府根据年度拆迁计划,全面制定规模、区位、进度相平衡、适配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提前开展拆迁安置房建设前期工作,缩短拆迁安置过程,减少超期过渡现象。
2.健全地块选址定点的综合论证机制。各区拟选的拆迁安置房地块,由市规划部门预划选址红线,根据预选址红线,由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采取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审机制,组织区级政府、市环保、规划、建设、供电等部门,统一研究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周边道路及给排水等配套设施状况、地面供电杆线状况、供电能力等建设条件,形成《南通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条件综合论证报告》,提交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对具备建设条件或在可预见的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正式确定为拆迁安置房建设地块,纳入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划定正式选址红线,启动基本建设程序。
3.开辟快速审批验收的绿色通道。对拆迁安置房项目,在审批、建设、配套、验收等环节全面实行“绿色通道”服务。
4.强化任务落实的督查考核。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纪检监察巡查和工作进度督查,促进各区和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十一)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安排
1.鼓励发展公共租赁型住房。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建设适合新就业人员租住的公共租赁型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崇川、港闸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有关规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生活配套用房和集体宿舍;鼓励新就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或公寓,纳入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管局实施统一备案管理。2008~2012年,市区每年配建 8万平方米左右外来务工人员宿舍,逐步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同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市场租金,只租不售,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
2.有计划实施危旧房屋改造整治。在规划期内,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通过连片改造、原地拆建、维修改建和异地安置的方式,对市区危旧房屋进行全面改造,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城市危旧房改造中,把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作为工作重点,确保各项补偿和安置政策落实到位。每年计划改造危旧房屋5万平方米左右,至2012年市区计划完成危旧房改造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惠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2000多户,人口6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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