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半年内出现3批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按有关程序在新闻媒体公布。
(七)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销售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包装销售农产品时,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电话和地址、采收日期等内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要加贴标志标识。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农业部发布的《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对检验检测机构购买设备、试剂、聘用检测人员等所需经费,要列入市、县 (区)两级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县、乡两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区)农业、畜牧、水务、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市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畜禽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水产品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绿色通道、绿色市场、绿色产品”的建设工作及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的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并会同农业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交易秩序的维护,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退市农产品进行以法处理。
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农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农产品市场的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乡(镇)及所有农产品集散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