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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步: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其它11县城区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步:从2009年7月1日起,市场准入范围延伸到各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
  四、健全制度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市、县(区)农业、畜牧、水务、商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场准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二)实行分类检查检验制度。市、县(区)农业、畜牧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相关业务单位对进入本辖区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进入我市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书。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认证的农产品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凡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的农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我市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三)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市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应在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类别,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四)实行农产品市场经销登记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要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和销售台帐,详细登记农产品产地、数量、生产者、货源渠道、质量安全证明,批发市场还要登记进货人及销售目的地,以便必要时能够顺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每日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使经销者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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