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形被举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一)确认发生一般事故的,奖励500元;
(二)确认发生较大事故的,奖励1000元;
(三)确认发生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元;
(四)确认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 同一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对最先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已立案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市、县(区)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办法:
(一)在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到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者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根据举报者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四)举报者应自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者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者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露举报者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举报,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