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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受理危险化学品污染、生态破坏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领域的举报;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领域的举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查处;

  (二)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结案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备案: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有为举报者保密的义务,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露举报者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举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一)确认为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200元;

  (二)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举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一)对有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奖励200元;

  (二)对有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奖励600元;

  (三)对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元;

  (四)对有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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