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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大力改善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开辟居民自治组织与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解决社区内道路、垃圾、污水、供热供水供电供气、节能环保等实际问题的良性互动机制,推进社区“净、绿、亮、美”。
  (四)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盟市所在地的社区一般每400户配备1名专职社区工作者。规模较小的社区一般不少于4名专职社区工作者。专职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专职干部、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到社区的干部和选聘的大学毕业生。其中,社区专职干部是指担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相应职务、享受政府全额补贴的人员,其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旗县(市、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根据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聘用适当人员,承担社区专项工作,享受定额补助。实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鼓励党员、团员、国家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大中专在校学生加入志愿者行列。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培训、使用、考核、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积极培养选拔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街道领导班子。
  (五)加强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将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基本建设来抓,努力使社区信息化平台成为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便民服务的重要工具、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要以社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保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积极性,进一步密切与居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在不断加强和改进社区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同时,搞好各项基本信息的采集和更新,不断扩大信息化平台的服务功能。在自治区统一规划和领导下,有效整合相关资源,逐步实现社区各项工作在统一软件下的电子档案管理,建立综合性的社区信息化网络,有计划地实现市区(旗、县)、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三级联网。到2010年,盟市所在地力争有80%以上、旗县所在地力争有50%以上的社区基本建成管理信息化网络平台。
  三、加强领导,保证和谐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和谐社区建设取得实效。
  (一)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领导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要进一步充实加强指导社区建设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组织、宣传、综治、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建设、卫生、文化、公安、司法行政、教育、科技、体育等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社区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建设、服务功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队伍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五项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完善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带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继续开展“四进社区”、“六进社区”等活动,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服务职能向社区延伸,并与社区“五项建设”有效对接,完善工作方式,形成长效机制。不片面强调社区为某项工作单设场所和专职人员。确需社区协助完成的行政工作和群团工作,要明确内容、标准、期限和经费来源,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确保社区有人力、财力完成各项协办任务。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工作的根本标准,逐步实现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与社区居民自治的互动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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