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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除液化石油气以外的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乳品、鸡蛋、饲料豆粕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号》(发布日期:2008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8日)解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8]88号)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物价)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物价)局:
  为了抑制我区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安定群众生活,加强价格监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区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从2008年1月21日开始,每周一通过传真方式,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
  受理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受理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1号楼411房间
  联系电话:0471-6944161、6610182
  传真电话:0471-6961451、6610316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重要
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场供应,安定居民生活,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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