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建立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社会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不能再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社区经初审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报各区政府;各区政府进行审核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登记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各区政府应做到应保尽保,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或与辖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单位以及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