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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
(铜政[2008]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2008年在全市深入实施30项民生工程,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城乡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使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200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辖区提高到134元/月,铜陵县提高到110元/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辖区提高到261元/月,铜陵县提高到236元/月。

  二、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健全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使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比例。2008年,按集中供养人均不低于3000元/年、分散供养和新增五保户对象人均不低于2200元/年标准执行。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扩大受益面,提高保障水平。2008年,参保率达90%以上,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人·年。

  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城镇未从业的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不少于19万人,基本实现全覆盖。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特困群众医前、医中救助力度,努力实现程序便民化、救助适时化、运行规范化。

  七、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对艾滋病、结核病、晚期血吸虫病以及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的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并对其医疗救治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按规定标准,对艾滋病特困对象开展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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