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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六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接待室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九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条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
  第十一条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
  第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及单位控烟举报电话;
  (四)设立督查岗,安排检查员,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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