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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马政[2008]5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控制吸烟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主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其下设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工作。
  卫生、文化、教育、环保、工商、烟草专卖、市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新闻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活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品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草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诊疗、病房等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场所;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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