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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293号 2007年12月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的盈利水平与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2005〕270号,以下简称270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水平基本吻合的实际情况,我市2007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除娱乐业调整为按20%-30%执行外,其他行业仍按270号文的规定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6〕27号)同期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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