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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房管局、房改办、建设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有关精神,《贵州省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08]33号)提出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为规范廉租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出售廉租住房一是可以将租赁补贴转化形成固定资产,尤其是在市场租金上扬、导致增加政府租赁补贴时更为经济;二是各地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及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分别制定的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使保障对象逐步减少,一劳永逸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并且使保障对象也将会拥有自已的房产;三是可以节约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成本等。

  (二)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二、廉租住房出售及上市管理

  (一)对象和范围。廉租住房只能向有自愿购买意向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下称保障对象)出售。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二)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应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制定本地出售价格。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成本价的80%。

  (三)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给予10%的优惠折扣。无力一次性付款的,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六十个月)。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购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并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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