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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第(5)项“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为人均本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年3.5万元;
  3、第(7)项“本月应缴营业税”等于《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第10项“应纳税(费)额”中的营业税额;
  4、第(8)项“本月实际抵扣的减征营业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第(7)项“本月应缴营业税”。

  附表五
  安置残疾人就业   (年度)增值税退还管理台帐

  企业名称:      (纳税识别号)                                       单位:个、万元

月份

在职职

工人数

安置残

疾人数量

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比例

销售额

应交税金

月可退税额

累计退税额

年可退

税限额

可退税余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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