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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四:
  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行   数减征营业税情况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本  月本年累计
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1)  审核人:    日期:          
本月在职职工总数(2)  
安置残疾人比例(3)=(1)÷(2)×100%  
月初应抵未抵营业税额(4)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5)=(1)×35000÷12  
本月应抵扣营业税税额(6)=(4)+(5)  
本月应缴营业税(7)  
本月实际抵扣的减征营业税额(8)  
本月实际应交营业税(9)=(7)-(8)  
月末应抵未抵营业税额(10)=(6)-(8)  
备       注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按月自行填报,减征税期间安置残疾人人数如有变动(未达到在职职工人数的25%以及安置人数不足10人)时,本表填报为“0”,本表应随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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