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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营业税

  (1)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营业税减征的纳税人每月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附件四);当月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未达25%,安置人数不足10人的,不得享受减征营业税优惠,但申报营业税时也应同时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表中的第5行“本月减征营业税额”应填“0”。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享受减征营业税的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营业税减征限额之内。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不退还所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的有关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每月(或每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把《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按照当年1月份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填报一式四份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交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并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把经确认审查并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为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依据。

  对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其他单位, 参照本点的资料报送要求,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负责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在完成审查确认后20天内将《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传递一份到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三)如果年度内,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纳税人应于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当月15日前重新填报一式四份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其中在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在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纳税人,应先由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对照备案的资料开展调查。

  (四)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按月减征税收优惠条件,但仍然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税务机关申报。如果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与原审批机关不一致,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机关应在停止执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10个工作日内把有关信息抄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建立专门的《安置残疾人就业____(年度)增值税退还管理台帐》(附件五)或《安置残疾人就业____(年度)营业税减征管理台帐》(附件六),动态掌握企业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和安置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在台帐上清算减免税情况。

  四、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试点期间政策要求但未符合享受92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07年7月(所属时期)起,停止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和减征营业税业务。对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内重新审核资格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本补充通知下发后,《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35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穗民[2007]219号(略)
  二、20__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
  三、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_(年度)营业税减征管理台帐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_(年度)增值税退还管理台帐

  附件二:
  20_____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民政部门或残联审核(公章):
  残疾职工基本情况    
月份职工总数残疾人员数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比例已缴纳四项社会保险人数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人数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总额
       
       
       
       
       
       
       
       
       
       
十一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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