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
(1)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营业税减征的纳税人每月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附件四);当月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未达25%,安置人数不足10人的,不得享受减征营业税优惠,但申报营业税时也应同时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表中的第5行“本月减征营业税额”应填“0”。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享受减征营业税的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营业税减征限额之内。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不退还所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的有关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每月(或每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把《20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按照当年1月份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填报一式四份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交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并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把经确认审查并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为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依据。
对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其他单位, 参照本点的资料报送要求,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负责审批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的税务机关在完成审查确认后20天内将《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传递一份到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三)如果年度内,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纳税人应于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当月15日前重新填报一式四份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其中在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在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纳税人,应先由市企管中心或市残联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于次月(或次季)申报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分别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对照备案的资料开展调查。
(四)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按月减征税收优惠条件,但仍然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税务机关申报。如果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征收机关与原审批机关不一致,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机关应在停止执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10个工作日内把有关信息抄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建立专门的《安置残疾人就业____(年度)增值税退还管理台帐》(附件五)或《安置残疾人就业____(年度)营业税减征管理台帐》(附件六),动态掌握企业增值税退还或营业税减征和安置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在台帐上清算减免税情况。
四、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试点期间政策要求但未符合享受92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07年7月(所属时期)起,停止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和减征营业税业务。对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内重新审核资格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本补充通知下发后,《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35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穗民[2007]219号(略)
二、20__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
三、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情况表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_(年度)营业税减征管理台帐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_(年度)增值税退还管理台帐
附件二:
20_____ 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民政部门或残联审核(公章):
| | 残疾职工基本情况 | | | | |
月份 | 职工总数 | 残疾人员数 | 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已缴纳四项社会保险人数 | 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 达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人数 | 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总额 |
一 | | | | | | | |
二 | | | | | | | |
三 | | | | | | | |
四 | | | | | | | |
五 | | | | | | | |
六 | | | | | | | |
七 | | | | | | | |
八 | | | | | | | |
九 | | | | | | | |
十 | | | | | | | |
十一 | | | | | | | |
十二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