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00号 2008年4月1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申报消费税出口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消费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二联(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核实情况后,在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二联的备注栏内注明出口货物的数量及消费税的抵扣情况,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交生产企业作为“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中,对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产品,征税部门应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上注明该批货物的内、外销数量以及消费税的抵扣情况,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原件交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复印件作生产企业内销抵扣。
二、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进行管理。生产企业申请免抵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报表和凭证外,在单证收齐时还需同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汇总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明细申报表》,提交经征税部门盖章确认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二联作为“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特殊退税情况审批退税。
附件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退税汇总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报年月: 年 月 申报批次: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美元
出口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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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份,记录 条
| 授权人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以下资料)
为代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事宜,现授权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机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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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发票 张,出口额 美元
| 本次机审通过退增值税额 元
其中:上期结转疑点退增值税 元
本期申报数据退增值税 元
本次机审通过退消费税额 元
其中:上期结转疑点退消费税 元
本期申报数据退消费税 元
结余疑点数据退增值税 元
结余疑点数据退消费税 元
审核人: 年 月 日
科(处)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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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单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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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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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核销单 张,收汇额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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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收汇证明 张,其它凭证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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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份,记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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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其中非税控专用发票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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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 张,专用税票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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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凭证 张,总进货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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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进货税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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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增值税 元,消费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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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申报退税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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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增值税 元,消费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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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应抵扣税额 元,
| 初审情况
经核,申报表与所附送的退税凭证内容一致,申报计税金额及出口数量与电子数据一致。
其它意见:
初审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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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具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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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份,记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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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份,记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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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份,记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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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份,记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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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份,记录 条
|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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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报关单证明 份,记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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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 份,记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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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办理。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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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份,记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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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抵扣专用发票 张,其他非退税专用发票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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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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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企业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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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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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