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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3.对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按时提供《分配表》或《分配表》的填写不规范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修改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以前,暂采用以下过渡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或上年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50%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

  (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根据分支机构的当期应纳所得税(或上年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50%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

  (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在广州市的,应由设在广州的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原则上是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作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或上年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50%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预缴申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不在广州市的,应继续督促其报送总机构填写的《分配表》。

  (4)在征收上述企业2008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前,须按总分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变更其所得税税种鉴定,修改为相应的总分机构预算科目和入库级次后,再进行所得税申报征收。

  (三)省内跨市的总分机构,在省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以前,预缴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

  (四)广州市内的总分机构,预缴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需进行预缴申报。

  四、关于视同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问题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总机构报送的已确认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为分支机构的《分配表》,及时为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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