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在2008年第二季度预缴申报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确认。
由于政策尚未明确,我市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仍按25%的税率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申报问题
(一)2007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按2007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包括深圳市,以下简称跨省)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在省内跨市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暂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关于总分机构的申报问题
(一)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前,预缴申报暂按2007年的办法执行。
(二)跨省的总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预缴申报:
1.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要求,做好对总分机构的宣传,加强对我市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分配表》(下简称《分配表》)、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处理的辅导,督促其按时报送《分配表》。
总机构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总机构部分、省外二级分支机构部分按国税发〔2008〕28号文处理;属于省内分支机构部分,在省局未有明确由谁确定省内二级分支机构前,暂由总机构确定设在广州的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原则上是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作为二级分支机构集中预缴。
2.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填写的《分配表》的,应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