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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06号 2008年4月21日)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现将有关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过户业务完税证明的换证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在办理车辆过户业务时,可在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备注填写新车主的姓名、过户日期,加盖车购税征收专用章进行确认处理。对既过户又转出的车辆,转往地属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按上述过户业务处理后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往地超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必须在换发新的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出档案副本资料留存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在办理车辆档案迁出业务时,对转往地超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范围的,按现行规定复印档案副本留存60天。对转往地属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转出单位的车辆属于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征税的,转出时可不复印留存档案副本资料。

  2.转出单位的车辆属于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征税(费)的,转出时需复印《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或《车辆购置费缴费收据》留存。

  3.车辆档案属于从外地转入的,转出时需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辆购置费缴费收据》或有关已征税证明留存。

  (二)车主在车辆转籍过程中丢失、损毁档案的,转出地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在档案留存期内,可向车主提供相关留存档案资料复印件,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对转往地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可提供下列资料:

  1.打印丢失、损毁档案在征管系统的档案查询页面,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2.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辆购置费缴费收据》或有关已征税证明,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车辆购置税征收专用章。留存征税凭据为已征税证明的,转出地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还需出具车辆完税情况的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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