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牌匾版面内容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店)名称的全称或简称,可同时使用商标注册文字、图案、标识或颜色。牌匾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正门上方。牌匾材质要使用牢固、美观、实用和时代感强的装饰材料,禁止使用泡沫、及时贴等材料。
牌匾版面用字以中文简体字为主,符合国家语委规范用字。一类街路或商业集中区也可对照使用外文或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与外文原则上不同时使用。
6.3 多户商家承租的商业楼或写字楼立面,原则上不设置承租商家牌匾,确需设置的,原则上定位于在二层与三层窗口之间,依附墙面采取组合式黄金分割设置。
6.4 地下、半地下室牌匾设置采用空透形式定位在雨搭上,无雨搭有外墙立面位置或一层有横向外走廊的,定位在外墙立面或外走廊上。
6.5 依附阳台、防火走道墙体设置的牌匾,按阳台、防火走道墙体计算控制;占用雨搭设置的牌匾,立面不突出雨搭,长度适当。
7 广告设施
7.1 经批准的各类户外广告、宣示物,其规格、形式、版面色彩、灯光照明及制作选材应当与其周边建筑、广场、道路、绿化设施等环境相协调,符合广告设置规范。达到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在铁路设施、设备及保护区外设置广告牌不得影响司机透视和瞭望。
7.2 二环路以内不设擎天柱式户外广告牌。
7.3 以下位置不设置户外广告牌:
(一) 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规划确定的保护建筑及其控制范围内;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等。
(二)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
(三) 依附或遮挡建筑物门面柱式,遮挡非营业性建筑(或称非商业建筑)窗口。
(四) 庭院围墙墙体及墙体上方。
(五) 内河、江堤顶及迎水坡、堤岸保护范围内。
(六) 铁路、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
(七) 高杆灯杆体、路中央交通隔离栅栏。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
(九) 主干道交叉口30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