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高低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招标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或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复人。
第十条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编制,并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为准。
第十一条 最高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评标标底的计算,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评审,主要评审以下几项内容:
1.施工主要工艺技术要求;
2.工程质量标准;
3.安全施工措施要求;
4.工期要求;
5.项目经理业绩;
6.其它。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性投标,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按不合格判定。
第十五条 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商务标按百分制分别进行详细评审,各项计算、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第十六条 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加权平均后的算数值与招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标底,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予中标人。
第十八条 投标竞争率取值为2-6。该系数取值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清单所确定的苗木种类,要多渠道并按工程需要进行采购。除特殊苗木外,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采购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