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39号 2008年5月6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区外企业销售给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在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在申报出口退税前,区外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对上述产品进行出口退税率鉴定:
(一)纳税人书面申报;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鉴定表》(一式二份);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外贸企业提供);
(五)出口发票复印件;
(六)购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货物退税率鉴定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