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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55号 2008年6月3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要求,现将一般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网上申报后,“一窗式”销项比对存在异常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错误更正的处理

  纳税人因当月纳税申报数据有误,造成“一窗式”销项比对异常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下称《更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应即时补缴入库,否则,经管税务机关不得对其税控IC卡进行解锁;

  (二)相关申报数据的调整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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