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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四)完成处方调配后,审核、调配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处方药品剂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三十六条 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第七章 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调配、使用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医疗机构内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能如实记录医疗机构实施本规范的全过程,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远程监管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等岗位的管理制度;
  (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四)首次供货企业和品种资质及质量审核制度;
  (五)处方调配与评价管理制度;
  (六)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七)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八)中药饮片炮制、配方、代煎等管理制度;
  (九)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十一)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药品检验报告书留存登记制度;
  (十三)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四)药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五)药学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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