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成处方调配后,审核、调配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处方药品剂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三十六条 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第七章 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调配、使用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医疗机构内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能如实记录医疗机构实施本规范的全过程,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远程监管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等岗位的管理制度;
(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四)首次供货企业和品种资质及质量审核制度;
(五)处方调配与评价管理制度;
(六)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七)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八)中药饮片炮制、配方、代煎等管理制度;
(九)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十一)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药品检验报告书留存登记制度;
(十三)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四)药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五)药学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