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二)定期对药房、药库温、湿度进行检查,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三)加强有效期药品管理,近效期的药品应有标志。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分类保管等方法进行保管、养护,防止霉变虫蛀。
第三十条 药品的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并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如发现质量可疑问题,应暂停出库,及时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或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六章 药品调配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的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拆零场所及其拆零使用的容器、工具等应定期消毒或清洗,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染药品。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三十二条 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应当清洁卫生,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药品拆零分装后,应做好分装记录,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第三十三条 药品拆零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至少保存一年,原包装应当保存至拆零药品用完为止。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药学人员承担,对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认真进行审查核对。
(一)药房人员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等问题时,应拒绝调配,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更正或确认签字后方可配发。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严重不合理使用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二)调配处方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三)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内容;发药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