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注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在包装上标明批准文号。
(三)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四)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五)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合格的药品应按照规定要求,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内,并附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认定、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五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二十七条 药品的储存、摆放应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第二十八条 药品储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药品应按其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柜)中,其中常温库(10~30°C)、阴凉库(≤20°C)、冷库(柜)(2~10°C),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二)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
(三)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设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做到专人专库(柜)加锁保管,专账记录,账物相符。
(四)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存放。堆放应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控制堆放高度,堆垛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药品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垛与垛之间不少于3厘米。
第二十九条 养护人员应根据存储药品的周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建立养护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