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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公示及授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拟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通过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名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牌匾和证书,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纳税人颁发。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C、D级的纳税人,不颁发牌匾和证书,用适当方式告知评定结果。在纳税人查询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地税局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做好宣传公告,扩大影响。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各项工作。

  (二)评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促进全市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

  (三)在评定周期内,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工作,对不符合现有信用等级标准的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其可享受的管理服务措施也相应进行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不断增强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被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后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开展个性化服务,尤其是要为A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加强对C、D级纳税人的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和良好氛围。

  (五)此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和安排详见《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计划表》(附件二)。

  附件:一、粤国税发[2008]88号(略)

  二、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计划表

  附件二:
  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计划表

完成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负责部门
2008.05.05前查询2006-2007年度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情况市国、地税局依托信息化手段,分别取得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方面无不良记录和有不良记录的纳税人名单市国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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