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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 伟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

  黄少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副处长

  叶秉阳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

  卢美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处长

  刘 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副处长

  徐 杰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处长

  简秉强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杨 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我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2008年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牵头组织。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并联合成立各区、县级市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各区、县级市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牵头工作,以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评定范围

  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正常户(双定户除外)。

  三、评定等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评定内容和标准,将在本次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分别评定为A、B、C、D级。

  四、评定方法

  运用信息化手段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提高评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对已评定为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采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年审的方式进行。凡符合纳税信用等级A级评定条件的,保留其A级纳税人资格;不符合的,取消其A级纳税人资格。对新增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B、C、D级的纳税人的评定,主要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评定的内容、标准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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