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52号 2008年6月2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第
三条所称的“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必须是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的;
二、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分类情况一览表
出口方式
| 类型
| 出口自用旧设备
| 出口外购旧设备
|
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退税
(购进时未取得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免税不退税)
| 免税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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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纳税人
| 免税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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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免税不退税
| 免税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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