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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内容:
  经调查核实,现核定你单位自       日起至   
    日止按以下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按收入总额(或按成本费用总额)进行核定,核定行业类型为       ,核定应税所得率为   %。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
  核定200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元,每季度(或月)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元。

(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收:         签收日期:

告 知 事 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
  (一)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将进行核实认定。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后应重新确认其所属行业及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汇算清缴。
  (五)上述两种征收方式中,带“●”标记项目为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
  (六)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注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批结果制发通知书时,文书中斜体灰色提示部分须删除。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前的“○”标记须改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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