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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告 知 事 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列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你单位应在      年    月   日前,填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随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回      执

文书名称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已通知企业在      年    月   日前,填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随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二:
广州市______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__国税所核〔200__〕__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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