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事 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
十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列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你单位应在 年 月 日前,填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随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回 执
文书名称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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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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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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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知企业在 年 月 日前,填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随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二:
广州市______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__国税所核〔200__〕__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
三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