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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按代开票金额3.3%由地税部门预征所得税,对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货物运输业企业,由国税部门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明确前,暂按13.2%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

  四、关于核定征收的程序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的,可按现行工作规程给予受理。对由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一)的,应及时将填报要求、报送时限等事项告知纳税人,送达时可使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附回执(见附件一),并严格按执法程序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后,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二),并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地    址

 

经济性质

 

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区、县级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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