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按代开票金额3.3%由地税部门预征所得税,对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货物运输业企业,由国税部门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明确前,暂按13.2%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
四、关于核定征收的程序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的,可按现行工作规程给予受理。对由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一)的,应及时将填报要求、报送时限等事项告知纳税人,送达时可使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附回执(见附件一),并严格按执法程序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后,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二),并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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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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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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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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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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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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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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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职工人数
| |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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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 |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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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所得税额
| | 上年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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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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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账簿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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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入核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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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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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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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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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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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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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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