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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8]182号 2008年6月27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广州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分类问题

  对未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可暂按企业申报的主营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后应重新确认其所属行业及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二),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汇算清缴。

  (一)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代理”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代理业”经营范围(不包括上述第(一)点所列举的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中“行业”栏所述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经营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处理

  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时,应按《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空间内作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按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

  三、关于货物运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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