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8]170号 2008年7月1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税收法规规定,结合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现对200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有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分机构的预缴申报问题
(一)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固定收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条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30号转发)的规定,其省内总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参照总分机构办法执行,待上级明确后再作处理。
(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不属省级固定收入的,省内跨地级市的总分机构,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的规定,参照《办法》执行。
(三)经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盖有税收机关受理章的总机构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本年度的各期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已经提供了证明材料的不需重复报送。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28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是指总机构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确定各分支机构在本年7-12月和次年1-6月应分摊税款的比例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