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205号 2008年7月1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就地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总分机构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属于省级收入的总分机构企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30号)第四条的规定,其省内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参照总分机构办法执行;对其设在省外的分支机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执行。
二、对其他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除外),应按照财预〔2008〕10号、粤财预〔2008〕30号、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各征收单位应按照《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税务管理,对2008年第一季度已由总机构对省内分支机构汇总申报预缴所得税,没有在分支机构分配税额就地预缴而多缴的税款,应及时核实退还,并督促总机构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分发给各分支机构。对至今仍未提供《分配表》或提供的《分配表》填写不规范、未能正确申报2008年第一季度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纠正的,可按《通知》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及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应按征管法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8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