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
(19)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保全或者执行错误并造成损失的;
(20)检察机关应当受理的其它情形。
2、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所诉请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7)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它事项。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受援人的经济状况。
3、检察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的同时,应将《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可按照《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上载明的要求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当事人持检察机关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书复印件送交检察机关。
5、当事人自行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请求代理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法律援助公函或《指派通知书》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指定专人优先办理。
6、对法律援助机构代理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者。
7、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检察机关立案决定书后,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及时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律师代理意见送交检察机关。
8、检察机关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法律援助工作者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检察机关工作联系、交换意见、陈述申诉理由,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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