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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法律援助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向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就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配合,提出以下意见:

  1、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5)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16)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或者行政赔偿调解可能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或处理结果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17)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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