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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二)办理年度注册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狂犬病免疫证》。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本年度《狂犬病免疫证》和《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办理年度注册。
  (三) 申请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绝育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犬只绝育证》并填写《重庆市个人申请(减、免)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批表》,符合减半条件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犬只绝育手术由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施行,手术后由诊疗机构登记并填发《犬只绝育证》);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老人养犬者,凭所在地街道出具的孤寡独居证明可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四) 申请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填写《重庆市个人申请(减、免)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批表》,符合免费条件的,免收服务费。
  三、重庆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见附件2)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渝价[2008]242号)之规定,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上述区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按l00元收取养
  犬管理服务费。
  (二)二类地区:除上述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在60-1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按照市农业局公布的种类、名称界定)者,在上述主城区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在150-2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登记办证、发放犬证、犬牌;犬只的定期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饲养以及疫病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
  四、22种攻击性犬、烈性犬种类(依据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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