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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渝公发[2008]172号)


  为促进广大市民规范、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将养犬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政府职责及工作机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二、养犬管理登记程序(依据见附件1)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一)登记办证
  1、犬只免疫:
  养犬人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定和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再领取畜牧部门制发的《狂犬病免疫证》。
  2、提出申请:
  申请养犬人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及《狂犬病免疫证》(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携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指定的办证点提出申请。养犬人填写由公安机关提供的《重庆市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配合公安民警给犬只进行登记照相。
  3、缴纳管理服务费:
  ⑴养犬登记申请核实后,由派出所民警向养犬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⑵养犬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代理银行缴款,第一联由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缴款人,第二联和第三联为银行记账凭证。
  ⑶养犬人缴款后,持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派出所再将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交养犬人作收据,缴费程序完成。
  4、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后,由派出所民警开具回执,养犬人需按照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持回执到所在地派出所办证点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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