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应利用为雨水储存设施。
六、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七、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将本通知要求,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能(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雨水利用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政府有关规定,对项目中涉及的雨水利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雨水利用设施施工、监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
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八、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雨水利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市政公用管理部门不得核定用水指标,不得核发排水许可证,并负责监督整改到位。
九、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时,必须核验项目雨水利用专节。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符合雨水利用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
十、未按要求设计、建设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设计、施工、监理、审图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十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
对长期不能使用的,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用水指标。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 锡 市 规 划 局